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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权盘点“另类”工伤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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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9-18 09:11
    来源: 法律快车
    浏览次数:775

    核心内容: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几经修订,对工伤认定做出比较全面、完整的规定。然而,由于职工遭遇伤害、特别是意外伤害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案件难以全部被条例所涵盖。本文盘点年度“另类”工伤类型,点拨大家极易忽略或者头疼的“意外”工伤类型,以便大家在工伤认定出现分歧与争议时,依法维权。

      类型一:“碰瓷”那些说不清的工伤

      打斗毁容也能算工伤

      【案例】“加多宝”业务员郝某某在苏州木渎商城某批发部门口张贴广告,“王老吉”业务员姚某等五六人认为郝某某不应该将“王老吉”的宣传广告从墙上撕掉。于是,双方发生争论,进而肢体冲突。郝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美工刀将姚某左脸部划伤。“王老吉”的员工当即报警,当地的民警赶到后将多名“加多宝”员工与“王老吉”员工控制起来,并急送姚某去医院。姚某被缝了二十几针,由于伤口太深,可以看到脸部的骨头,可能将造成脸部神经断裂。目前,郝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

      据广药负责人透露,在此次冲突中受伤的员工会按工伤处理。对此舆论反应不一,有人认为,“王老吉”的业务员姚某是“因工打斗”受伤,理应按工伤处理。也有人认为,如果互相打斗也可以认定为工伤,将会造成一种主张通过暴力解决工作矛盾的风气,这不符合工伤立法和建设法治社会的精神。

      【评析】姚某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应结合具体案情从多个角度进行考量。

      考量点一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考量点二双方的加害行为程度是否相当

      考量点三是否有劝停后再动手的情节

      类型二:加班那些意外工伤

      职工自愿加班受伤不认定为工伤

      【案例】马某是一家化工公司技术员。今年3月24日(双休息日),马某回单位取东西,正赶上公司内的动力车间在安装一台新设备,便自愿帮助调试,登高操作中不慎从3米高机台摔下,经鉴定被认定为九级伤残。马某向公司要求申报工伤,公司认为,马某并非法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受伤,不应属于工伤。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时间”既包括正常情形下的工作时间,也包括八小时之外的加班工作时间。马某虽是自愿加班,但公司并没有加以制止,应视为以默许方式允许并接受了马某加班参加工作。马某的自愿行为完全是为了工作,应当认定马某是在工作时间受伤。

      类型三:上班期间那些意外工伤

      上班时间上厕所发生意外认定为工伤

      【案例】何某是某机械厂工人。2010年9月24日下午上班时间,何某去厕所解手,几分钟后同事发现他仰面倒在厕所地上,不省人事。厂方立即将他送到附近医院抢救,最终何某死亡。由于厂方没有提起伤亡性质认定,何某的父亲向所在区劳动保障局申请伤亡性质认定。劳动保障局认为上厕所是私事,与本职工作无关,认定何某伤亡性质不是工伤。何某的父亲不服,向市劳动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劳动保障局维持了区劳动保障局的认定。何某的父亲遂向所在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新作出认定。

      【评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区劳动保障局认为上厕所与工作无关违背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类型四:上下班途中那些意外工伤

      上班时间请假回家途中意外死亡是否属工伤?

      【案例】小刘来自重庆,就职于鄞州区洞桥镇某企业。上月底,因觉得身体不舒服,正在上班的小刘向单位请假回去休息。途中经过一条河流,难耐天气炎热的他一时兴起,跳入河中游泳,不幸溺水身亡。此案件首先由公安机关出具意外死亡的解说和证明文书,排除他杀可能性,案件关注的重点在于小刘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赔偿的范畴。洞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一方面努力平复死者家属的情绪,另一方面向家属和企业双方进行相关法律解释。死者家属表示,事情已经发生,怀着悲痛的心情,只想将儿子带回老家风光大葬,因此需要8万元人民币。厂方也表示理解与同情,但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如此多的赔偿责任。

      【评析】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由于小刘意外死亡时间是在请假下班这段期间,并有向企业出具的请假条为证,故不符合新工伤条例中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等条件,不纳入工伤赔偿范畴。但此种情况下,《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仍做了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2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到12个月。”故该案中,由企业承担死者的丧葬费4500元以及10000元的抚恤金。

     类型五:外出活动那些说不清的工伤

      出于应酬社交活动受伤不认定为工伤

      【案例】齐某系某电器销售公司业务员,专门从事销售工作。今年5月11日晚,齐某出于联络客户、拓展客户的目的,在得到销售经理默许后,陪同3名客户人员一起报名参加一项游乐比赛,在其中的一项过浮桥比赛中,不慎从木板桥上摔下,造成脊椎系统截瘫。经住院治疗伤情稳定后,齐先生向公司提出申请工伤认定。公司认为齐先生参加比赛是因其个人娱乐爱好,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受到伤害;至于销售经理的默许行为,与公司无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评析】工伤,简单地说,就是因工负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强调的是因工作受伤。结合本案,首先,齐先生是为了拓展客户的目的而陪同客户一起参加游乐比赛,完全是为了工作。其次,齐先生是在得到销售经理默许后,参加比赛活动,可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延伸。再说,联系客户的一些活动难免在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进行,若不将此类在社交活动中受到的伤害界定为工伤,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违背了工伤设定的目的。

      类型六:那些拔刀相助的“义气”工伤

      为救人见义勇为受伤视同工伤

      【案例】不是在上班时间,也不是在上班地点,更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能认定工伤吗?为了救室友以身挡刀,身中十几刀的李国方,因为见义勇为,不仅被认定为工伤,还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并很快拿到了工伤保险医疗费。法律专家解释说,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况应视同工伤。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二款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该视同工伤。见义勇为是牺牲了个人利益,维护了公共利益,保障了人的生命安全。

      类型七:单位组织文体活动发生的尴尬工伤

      公司野外拓展训练学“马术”摔骨折被认定工伤

      【案例】冯某是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部员工。前不久,根据公司的工作安排,冯某参加了公司举办的野外拓展训练。在马术训练中,冯某从马背上摔下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T11锥体压缩性骨折。病愈出院后,冯某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认定自己为工伤。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为冯某所受的骨折伤害为工伤。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

      【评析】汽车销售公司组织的拓展训练是该公司倡导的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该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培养和促进员工沟通与合作精神,最终实现公司核心价值、增强绩效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冯某参加的马术训练是活动中既定安排的部分,非其自行参加的活动,因此,冯某所受伤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中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最后,法院认定冯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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