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18岁的女孩打工1年多患上职业病,17岁的小伙工作中被压断双手。武汉市中级法院日前公布两起未成年人打工遭遇恶性伤害的案例,提醒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工作时要拒绝有毒、有害劳动任务。
未成年女孩打工1年患职业病
2009年10月,刚满16岁的红安女孩李丽(化名),去武汉某鞋业有限公司从事鞋制品翻后围打胶工作,月均工资12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办理和缴纳社保。
2010年3月26日,李丽感觉四肢麻木无力,经医院治疗后病情好转。没过多久,病情复发。2010年7月和9月,市职业病防治院、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分别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鉴定书,认定李丽为职业性慢性正已烷重度中毒。
2011年1月和3月,市人保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作出工伤认定书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认定李丽为工伤,四级伤残。
2011年9月,李丽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依规定为其办理并缴纳社保,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同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医疗费、住院护理费等共计113.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丽与武汉某鞋业公司系事实劳动关系,参加工作已满1年,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李丽因工患职业病应依法享受社保待遇。依据相关规定,李丽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等。
法院最终判决,李丽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依规为李丽缴纳社保,按月支付李丽伤残津贴1649元,支付李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待遇、住院期间护理费等共计12.5万余元。
17岁小伙厂内作业被压断双手
2009年8月,年仅17岁的武汉小伙郭某,进人武汉某公司当压冲工,每月领取计件工资,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仅一个多月,郭某在车间操作冲压机时,双手被压断。
2009年12月、2010年1月,市劳保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作出工伤认定书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郭某为工伤,二级伤残。
2010年4月,郭某向区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由所在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等共计344.9万余元。仲裁委裁决后,武汉某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武汉某公司与郭某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工伤保险关系,向郭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残疾辅助器具及维修保养费等共116.4万余元。
拒绝有毒有害劳动任务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然而,法官们审理案件发现,一些用人单位不仅不按照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标准对未成年工进行劳动保护,甚至连普通劳动者的劳动保护程度都未达到。如一些单位不与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不配备完善的安全生产器具等。
法官向未成年工建议:提供劳动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购买各项社会保险,避免发生工伤事故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拒绝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的劳动任务;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积极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固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