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两年净跟头打交道了。去年,因工伤掉只耳朵。今年,又被砸伤头部,造成外伤性癫痫。”由于觉得从事高空作业太危险,刚过40岁的华志良于6月10日向公司提出辞职。然而,因双方就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该发多少、是领一次还是两次谈不拢,他向仲裁机构申请了仲裁。昨天,仲裁机关依据他的伤残等级、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这两笔经济补偿金共计7.8万元。
两次工伤补助一次 职工质疑补偿次数
“我在这家清洁公司连续工作了5年。前几年顺顺当当的,这两年不知咋回事,老出毛病。”华志良告诉记者:“清洗大楼的玻璃幕墙,既需要胆量,还要有技术。”由于年龄原因,他打算再干两年就改行干其他工作。可是,去年4月,他的左耳朵受伤被切除。他说:“好不容易熬过了心理调适期,今年4月,我又从二楼摔下来,伤了头部。”
上次负伤,他被认定为工伤,鉴定结果为7级伤残。这次又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9级,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小发作每月有5次左右。“一年多的时间,两次受伤,我觉得没法在这个行业干了,于是提出辞职。”他说:“公司同意我辞职,但不同意向我支付这两次工伤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于公司坚持将这两次工伤合在一起,只支付一次经济补助,华志良十分不满。他说:“《工伤保险条例》无论是修订前还是修订后,关于工伤职工应该享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没有改变。条例强调的是工伤补助,没有限定补偿次数,公司的做法肯定有问题。”
职工多次负工伤 一次性补偿按高的算
华志良向仲裁委提交申请,请求裁决该公司向其支付两次工伤的一次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共计12万元。
在申请书中,华志良提出: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第2款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条例第37条第2项还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据此,华志良表示,公司应支付两份这样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款。
公司同样依据上述条文辩称,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条件是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之前,虽然华志良负过一次工伤,并失去一只耳朵,但他仍然在公司工作,所以就不存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这一项。至于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项,由于公司未为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已经由公司比照国家上述规定在其工作期间已经支付完毕。因此,华志良所要求的经济补偿,公司只应支付一次,即补偿其9级伤残这一次,而不是他所说的两次工伤分别补偿。
仲裁委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如果遇多次工伤,在其离职时应按较高伤残等级给予其一次性就业补偿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据此,裁决该公司按7级伤残标准支付上述费用7.8万元。
经济补偿别于赔偿 没有离职不予补助
陈君玉律师说,5至10级伤残的劳动者,他们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其仍可向用人单位提供力所能及的劳动。即使他们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关系,仍有重新就业的机会。不过,因其身体受过伤害,工作能力较之常人存在一定差距,会产生一定的就业困难和不时的疾患治疗费用。故设置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目的,是要在这种特殊的时间里给予其必要的生活保障,是一经济补偿,而不是对其所受伤害的直接赔偿。
赔偿与补偿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概念和内涵差别巨大。还以工伤为例,由于工伤适用无过错原则,不追究劳动者的过错,只要其受到伤害就给予其补偿。同理,由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发生工伤不一定存在过错,所以,工伤保险设立的目的是给予工伤职工必要的、合理的补偿,而不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如果是惩罚性的,其赔偿数额要比补偿数额高出许多。
弄清了以上问题,接下来再看看法律规定。从上述当事人都引用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及第37条规定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条件是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因此,无论劳动者在职期间遭受了多少次工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只有一次,即其享受这两项补助的次数也只有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