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7年后才得知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金,申请仲裁被驳。今天,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骆某与南阳一水泥厂于1995年以前建立劳动关系。2006年7月,水泥厂根据政府文件精神,关闭了三条机械化立窑生产线,水泥厂解除了与骆某的劳动关系,并向骆某发放了退厂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此后,骆某外出打工。2012年底,骆某知道水泥厂应该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金,遂向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3年初,仲裁委以骆某的申请超过法定仲裁时效而不予受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水泥厂7年前与骆某解除劳动关系时未提及养老保险金,又没有给骆某本人书面送达通知,故骆某称2012年底才知道水泥厂未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理由成立,不应视为超出仲裁时效。根据国务院和河南省的相关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该为职工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并自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后缴纳养老保险金。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水泥厂应为骆某办理1995年1月1日至2006年7月的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