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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上班12天就受伤也应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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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0-08 10:00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336

    2010年12月18日,汪某经同村村民费某介绍,到日照某包装有限公司从事瓶盖组装工作。2010年12月30日13时左右,汪某在操作机器时右手食指被挤伤,住院治疗21天,后经鉴定为10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汪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包装公司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52630元。

       庭审中,包装公司辩称汪某上班仅12天,且其伤系因汪某自身原因造成的,汪某要求的数额过高。

       仲裁委结合整个事件过程,详细解释工伤赔偿的相关规定及双方继续运用法律程序可能面临的诉累,帮助双方当事人找到了争议的症结所在。最终,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包装公司支付汪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3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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