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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拒绝为“刺头”办理失业手续,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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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0-12 10:45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552

     编辑同志:

      我曾是一家公司的员工。4个月前,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鉴于我曾在工作中多次没有执行领导的不合理指令,还带领部分员工为自身合法权益据理力争,认为我是“刺头”,不仅不愿与我续约,而且寻找种种借口报复我,拒绝将已经失业的我报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甚至在我一再要求之下,仍然我行我素,导致我无法办理失业登记,至今都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读者:江慧凤

      江慧凤读者:

      你有权要求公司赔偿因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所造成的损失。

      一方面,因为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也指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中表明,为失业员工办理失业保险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且不存在任何例外情形。公司在长达4个月的时间内一直没有为你办理相关手续,甚至在你的一再要求之下仍我行我素,不管其是基于什么目的,都意味着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公司的行为已导致你的实际损失。《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即你在失业的4个月时间里,本可以领取到失业保险金,却因公司违法行为导致无法领取,从而已经造成客观存在的损失。

      再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司明知不为你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将直接导致你的损失,却依然恶意为之,自然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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