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女职工怀孕后单位无权单方调岗调薪

    0
    发布时间:2013-10-14 10:27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366

    女职工王某是某公司的一名项目经理,月工资3500元,2013年5月她发现自己怀孕后,就向公司提出了怀孕期间不再安排加班的申请。5月底,她收到公司的一份通知,上面写到:鉴于你已经怀孕,不能胜任公司经常加班的项目经理一职,从即日起调岗为项目主管,月工资相应地调整为2200元。王某申请仲裁无果后,又诉至无棣县法院。 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公司将王某的工作岗位变更为项目主管,需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现在,该公司以王某怀孕为由,降低工资待遇,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除非与王某协商一致,否则无权单方面以王某怀孕不能加班为由调整其工作岗位,下调其工资待遇。经庭前调解,该公司恢复了王某的工资待遇,王某撤回起诉。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