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上班过程中受伤,伤愈后在没有进行工伤鉴定的情况下与单位达成赔偿协议私了。后李某发觉该协议很不公平,遂提起诉讼要求单位给予工伤待遇。日前,法院开庭审理,并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于2010年5月开始到某公司工作。2011年1月9日,李某在工作中受伤。李某受伤后,该公司即送他至医院治疗。出院后,该公司一直未为李某申报工伤。2012年1月6日,李某就工伤补偿与该公司达成协议:公司自愿赔偿李某3万元,此后,双方不再有法律纠纷。当日,该公司支付李某3万元,李某离开公司。
同年3月28日,李某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以超过1年未予受理。李某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未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伤残鉴定结论为由未予受理,李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公司另外支付工伤待遇7万元。
诉讼中,李某向法院申请,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后鉴定机构认定,李某构成10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虽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所约定的赔偿金额远远低于法定最低标准,严重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显失公平,现李某要求撤销应予支持,该公司应参照有关工伤待遇规定赔偿李某有关事故损失。法院于是判决:该公司另行支付李某工伤待遇4.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