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职工遭遇6级工伤单位不能强迫解除劳动合同

    0
    发布时间:2013-10-18 11:01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356

    韩某是某物业公司的保安,2011年3月,韩某在一次抓捕小偷过程中被小偷踢倒,不慎摔伤腰部,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6级伤残。韩某伤愈出院后,活动能力受限,物业公司经理刘某见此情况,单方面解除了韩某的劳动合同,韩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该案经仲裁委调解,韩某撤诉,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见,用人单位不能提出与5级、6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