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因工负伤又涉嫌故意犯罪,怎判定?

    0
    发布时间:2013-10-22 09:35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523

    编辑你好:

      我是一家物业公司合同制后勤人员,与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2012年10月初,我在告诉周某补交停车位费的过程中与之发生争吵,并于厮打中,致其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事后,我因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我眼睛受伤经医院诊断,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我找到所在的物业公司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公司说我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公司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读者:韩文立

      韩文立你好:

      你即使构成故意伤害犯罪也符合享受工伤待遇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一)项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14条的规定,但是有故意犯罪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社会保险法》第37条(一)项规定:职工因故意犯罪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上述法律强调的是:职工在工作中因故意犯罪导致本人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这里要求的要件是故意犯罪与工伤构成因果关系,即工伤是因故意犯罪行为所引发、所导致。

      你并不存在犯罪行为。你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履行职务而受到伤害,符合认定工伤之要件。至于你事后因还击故意伤害周某构成犯罪行为,应由法律来制裁你,你本人应承担刑事责任,但不应影响你之前因工受伤之工伤认定,更不能影响你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