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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有明确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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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0-28 10:42
    来源: 北京晚报
    浏览次数:598

    案情——


    小张在一家贸易公司担任前台,因言语间的冲突,招致公司领导对其不满,随即以小张不服从领导安排、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他开除,而没有支付任何补偿。


    小张打听到,公司虽在成立之初即已建立工会,但工会却对公司解聘小张的事丝毫不知情。此时,若小张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提起诉讼,公司也未在小张起诉前补正相关程序,在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小张就可以得到相应赔偿金支持。


    法官解读


    劳动关系的解除对劳动者而言事关重大,用人单位理应谨慎行使单方解除权。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此次《解释四》则明确了上述情况下,未事先通知工会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如果没有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就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属程序违法,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同时作以灵活变通,即允许用人单位补正有关程序,但时间节点应在劳动者起诉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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