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职工有权拒绝加班、加点吗?

    0
    发布时间:2013-10-29 15:10
    浏览次数:369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超过标准工作时间工作,称为加班加点。《劳动法》明文规定,劳动者有休息休假权。节日期间,用工单位要求加班,只能与劳动者协商解决,不得以不服从加班为由让劳动者下岗,甚至解除劳动合同。如因特殊工作需要,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遵守相应的程序和限度规定。《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职工有权拒绝加班。可见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其加班。


    职工拒绝加班,如果用人单位此为借口辞退,那么职工就可以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按照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给职工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