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承诺不办医保 还须赔偿相关费用

    0
    发布时间:2013-10-30 10:21
    浏览次数:656

    【案例】


    3月1日,许靓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一周后,因发现许靓有跳槽倾向,公司决定不为许靓办理医疗保险。为表示自己绝不跳槽,许靓按照公司要求出具了“自愿不要公司办理医疗保险”的承诺书。两个月后,许靓不慎被摔伤。面对许靓的上万元医疗费用,公司以承诺书为据拒绝给予补偿。


    【点评】


    公司应赔偿许靓的损失。《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劳动者自己也无权放弃。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也就是说,许靓的承诺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对许靓因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导致的不能从社会保险机构报销医疗费用的损失,自然必须因存在行为违法而“买单”。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