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苏萌入职时,公司为节省开支而不为苏萌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又能逃避由于工伤带来的责任,要求其承诺“工伤自负”,否则不予录用。苏萌为获得该份工作不得不照办。一个月后,苏萌因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不仅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九级伤残。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公司以苏萌已承诺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费用。
【点评】
公司必须承担工伤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则规定得更为明确:“工伤概不负责”,“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鉴于公司未为苏萌办理工伤保险,也就必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担责,即应“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