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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内单位也不能随便辞退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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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1-04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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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今年4月,我被一家文化公司聘为运营总监,谈好每月工资1.5万元,试用期6个月,然后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此后我非常努力地工作,迅速帮公司打开了北京市场,建立起销售网络。9月底,公司突然通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说试用期内单位可以随时辞退我。请问是这样吗?

       劳动专家回答:试用期也是考察期,用人单位借此考察新招聘来的职工是否合格,而职工个人也可以趁机了解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

       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试用期中,除非劳动者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用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之一的,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由此来看,如果你在试用期内没有出现上述法定情形,公司是不能随便将你辞退的。

       咨询:公司在下发的“停止试用,不予聘用”通知中,说我不符合录用条件,他们能以此为由辞退我吗?

       劳动专家回答: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正在试用期的职工辞退,必须出具相关证据,证明该单位有明确的“录用条件”,而且事先公示或者告知过职工本人,否则就涉嫌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并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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