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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未缴社保是否可以强制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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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1-07 09:44
    浏览次数:336

    成都读者赵某向本报政策咨询台电话咨询,新出台的养老保险政策,更加完善和严厉规定了用人单必须给劳动者买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买社会保险,相关部门会强制从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划拨吗?

       本报政策咨询台特邀请相关专家回答如下:根据2013年11月1日起已经施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四)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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