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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需按月给职工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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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1-11 09:17
    浏览次数:335

     近日,有读者反映,为避免员工离职给单位带来损失,自己所在的单位要求员工在年底自行缴纳社保费用(只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随后单位按比例为员工报销部分费用。

      按照这种情况,如果员工中途离职,那么单位不会补偿应该为员工缴纳的费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做法明显不合理。

      记者了解到,在很多事业单位,没有编制的员工大多遭遇类似的情况。

      就此问题,记者咨询了相关工作人员。根据规定,个人缴纳只能缴纳养老和医疗两险,而工伤,失业,计划生育保险必须由公司开户才能缴纳。个人自己缴纳,公司就省去很大一笔开支。

      另外,采取报销的办法对单位有利,单位随时可以不给员工报销费用,并且不负责转交手续。

      根据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正常的情况下,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应当由单位负责为员工建立,并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标准,为企业员工缴纳医疗保险等费用。用人单位若拒绝为员工缴纳应该缴纳的部分,本人可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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