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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底临近劳资纠纷又将增多 签劳动合同应及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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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1-11 10:19
    来源: 浙江在线
    浏览次数:366

       浙江在线11月08日讯 年底临近,关于劳动关系的咨询和投诉渐渐增多。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如何用劳动合同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提供劳动者花名册备案

       不等于签订了劳动合同

       去年3月,晓华(化名)进入一企业工作,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5月,晓华在工作期间受伤,为获取工伤认定,企业于同年10月与其补签劳动合同。但因其中一份劳动合同是企业伪造的,致使晓华无法顺利获得工伤认定。

       双方后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经劳动仲裁,晓华诉至永嘉法院,要求企业进行工伤赔偿,并支付双倍工资等。企业认为,已向劳动部门提供劳动者花名册,且劳动部门已予以备案,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经法院调查发现,企业并没有实际提供劳动合同。另经审理发现,企业实际与晓华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同年10月,且劳动合同上晓华的签字系企业伪造。也就是说,自晓华进入企业劳动之日起至去年10月期间,双方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向劳动部门提供劳动者花名册备案并无实际的劳动合同依据,该花名册备案对劳动者而言并无实际保障意义,且用人单位也无证据证明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系劳动者自身过错所致。

       法院判决:企业依法支付晓华相应的双倍工资,并为劳动者补办相应的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不是本人签名

       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郑女士原是平阳县某科技公司的一名职工。去年1月30日,她受聘于该公司从事灯板组的工作。今年3月15日,郑女士离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此后,郑女士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但其仲裁请求被驳回。郑女士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公司称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不应支付双倍工资。而原告郑女士称,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上的签名均不是本人所签,是公司事后伪造的。经鉴定,被告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确实非原告本人所签。

       对此,被告公司解释,原告签订合同时,可能因为不会签字,由其亲戚朋友代签。但因为没有记录,到底是谁签名也不清楚了。

       至于工资,原告郑女士在去年1月30日至今年3月15日期间,月平均工资为3460元,实行计件工资制,被告公司已按此标准按月支付。

       法官说法:被告在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后,未在一个月内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向其支付双倍工资。被告虽然提供了劳动合同,但并非原告所签,被告也无证据证明系原告亲戚朋友代签。双方虽无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但原告的月平均工资为3460元,之前被告公司已按此标准支付,故双倍工资应按每月3460元进行补算。根据原告受聘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双倍工资应按11个月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再向原告郑女士支付工资共计38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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