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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意缠讼”,使劳动关系确定费时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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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1-15 09:42
    浏览次数:669

                             ●用人单位没有为“恶意缠讼”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而利用这段时间转移财产

                         ●结案时,农民工空得一纸判决,却未得分文

                           “恶意缠讼”,使劳动关系确定费时近五年

       中工网记者 尹雪梅 中工网通讯员 马世杰

      2009年,45岁的湖北籍农民工吴进军携妻到新疆打工,因工伤致他右眼伤残六级,这对左眼已受伤的吴进军来说,真是雪上加霜。

      将近5年,双目几乎失明的吴进军在妻子彭四新的搀扶下,在乌鲁木齐艰难维权。

      “总算拿到了乌鲁木齐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书,但判决书仅认定我丈夫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彭四新讲述近5年来替夫维权的经历时,禁不住潸然泪下……

      11月22日,吴进军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的支付工伤待遇案件即将开庭。

      “我家现在负债累累,我最大的愿望就是尽快拿到他应得的赔偿!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彭四新满怀信心地说。

                一只眼睛难道仅值3万元

      11月6日下午,记者驱车来到位于乌鲁木齐市仓房沟路的一家工厂附近,见到了在这里打工的彭四新,随后,记者又电话采访了远在湖北老家养病的吴进军。

      “我丈夫真是一个命苦人!”采访中,提起丈夫的遭遇,彭四新几度哽咽。

      “来新疆前,我们曾在哈尔滨打工。他是木工,在一次施工中被射钉枪射伤左眼,经治疗,维持了0.01的视力。当时,我觉得天要塌下来了,多次劝他改行。可他总说我们上有老人,下有两个孩子,家庭压力大,他能靠做木工来维持家庭。此外,我们真的没有其它手艺!”

      2009年4月7日,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建)承包了新疆君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邦)位于乌鲁木齐市北京路全聚德店的装修工程;次日,通建工程项目部与木工组负责人蒲学民签订了该项目部木工组承包合同;同年4月10日,蒲学民又将其承包合同中的部分业务转包给了廖科,并与其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

      廖科雇佣了木工吴进军等农民工,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09年7月12日,在工地修补顶棚检修口时,吴进军的右眼不慎被射钉射伤,被送到解放军第四七四医院救治。后经乌鲁木齐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吴进军为六级残疾,他的右眼视力仅为0.06.“假如当初坚决不让他做木工,或许我老公还能保住右眼!”提起丈夫眼睛第二次受伤,彭四新懊悔不已。

      “我的右眼受伤后,感觉自己变成了废人,两眼几乎都看不见,连活下去的勇气都没有了。”吴进军在电话那头抽泣着。

      “廖科当初想给我3万元私了。”吴进军说,住院期间,廖科承担了住院医疗费,之后要求签订一次性补偿协议,补偿金3万元。“他们软硬兼施,骗我说医院会将我的眼睛治好的。我信以为真,就在协议上签了字。当日,廖科给了我3万元补偿金。后来发现,那3万元远远不够支付我继续治疗的费用。”

      “事后,我们连廖科的影子都找不见了,没办法才找到他的‘顶头上司’通建公司,可该公司说我和他们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我丧失了劳动能力,回老家后,年迈的父母照顾我的生活。现在一家老小都指望我媳妇打工养家,家里已穷得揭不开锅……”

      出院后的吴进军和妻子在乌鲁木齐市郊租了一套房子,去年夏天,彭四新因时常要外出打工无法照料吴进军,才让同乡陪其回了老家。

      一场官司“二裁五审”还没完

       陪着遭遇工伤的丈夫,彭四新体验了维权的坎坷。

      2009年12月15日,吴进军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他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仲裁委于2010年1月25日做出裁决,认为该工程并非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承包,裁决驳回了吴进军的申请请求。吴进军不服此裁决诉至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同年7月7日该院一审判决,吴进军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

      “我们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的诉求主体发生错误,才导致两次诉求失败。”彭四新说,他们后来将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建)作为被申请人才赢得胜利。

      2010年5月8日,吴进军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请求裁决通建与其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年8月13日,仲裁委裁决通建与吴进军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通建不服裁决,遂又将吴进军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与吴进军没有签过任何劳动合同,也从未招录他为公司员工,他并不受公司管理、支配和完成公司分配给他的劳动任务,要求法院确认他们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0年10月11日,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通建的诉讼请求,判定该公司和被告吴进军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之后,通建不服新市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又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1年3月9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通建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7月28日,经乌鲁木齐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吴进军的工伤致残程度为六级。同年8月17日,通建又对吴进军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3月29日,通建不服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再次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案。同年7月1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3年8月5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再审查明事实与原一、二审查明事实一致,遂维持该院此前的终审判决。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通建总公司与木工组负责人蒲学民签订承包合同后,蒲学民又与廖科签订了转包合同。蒲学民与廖科签订该合同的行为为职务行为,廖科为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其招用吴进军,通建总公司应当对吴进军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应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13年9月6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吴进军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

      2013年11月22日,吴进军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的支付工伤待遇案件即将开庭审理。

      “无理缠讼”使农民工维权难

       “我觉得法院的判决都很公平了,可通建总是三番五次不停‘折腾’,他们就是想拖延时间,逃避责任!”彭四新无奈地说。

      “确定一个劳动关系先后就用了近5年时间!”彭四新叹了一口气,这样“马拉松式”的维权太漫长了!

      一起看起来并不复杂的劳动争议纠纷,在进入司法程序后,怎么变得如此“复杂”呢?

      采访中,自治区职工维权律师团秘书长、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志业说:“在我22年的律师执业中,像这起‘二裁五审’甚至要到三裁的案子很少遇见。一些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在劳动关系认定、工伤鉴定等程序上,采用‘无理缠讼’的无赖手段,意在拖延,一个‘拖’字,使农民工维权成本、维权风险大幅增加,而用人单位几乎不承担任何成本和风险。”

      王志业说,因为农民工大多是外地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他们一来急需金钱疗伤,二来治疗过程中需要租房、生活,还需要亲人照顾,动辄长达几年的工伤维权之路无力承受。

      王律师说,案件处理时间长,还会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事实由于时间的推移而无法认定。反观用人单位,他们明知要输官司,只要每次对仲裁结果、判决结果不服,就可以上诉,而后毫不着急地等待一次次出庭,即使败诉,也不必为“恶意缠讼”承担任何赔偿,反而利用这段时间转移财产,最后农民工空得一纸判决,却分文未得。“无理缠讼”对用人单位来说,可真是“有百利而无一害”,他们“何乐而不为”?

      “农民工在维权路上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劳动保障部门应缩短工伤鉴定与赔偿的时间,避免”马拉松“式的伤残鉴定耗时带给农民工造成的损失。”王志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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