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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权被收购 符条件却不签无固定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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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1-29 10:03
    浏览次数:789

    【案情回放】

       老方今年52岁,在公司工作了20多年。近期,老方所在公司70%的股权被另一家公司全资收购,又恰好老方的10年合同到期。该公司威逼利诱老方,要么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继续工作,要么领取经济补偿金失业回家。一向乐观的老方沉默了!


       【分析】


       股权变化不影响主体 员工可依法主张权利


       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动合同的承继模式中,股权收购不同于企业的合并分立。由于股权收购中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发生变化,当劳动者符合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除非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现行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是一种主动性地,单方的义务,是不需要劳动者要求就必须要做的一种义务。


       所以,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之下,劳动者只要证明自己具备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即可,如果存在没有签订此类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律师提醒,针对本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26、33条之规定,该公司虽然股权发生变动,但该公司依然负有提示老方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但该公司不仅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此义务,而且还想方设法极力地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


    所以,若老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主张确认其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并同时要求该公司承担各项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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