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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职工因病死亡家属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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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2-10 09:00
    浏览次数:658

    魏某生前系某机械厂职工。2008年1月8日,魏某在该机械厂工作时受伤。2008年3月10日,魏某被认定为因工受伤。2008年7月22日,魏某被确认为7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2012年9月,魏某因病死亡。2013年2月,魏某亲属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机械厂向其支付魏某因工受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机械厂则辩称:魏某已经死亡,其亲属不应该享受这两项待遇。

       仲裁委认为:无论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还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都是针对魏某因工受伤以及受该伤残影响将来要面对的问题所作出的补助,均具有人身专属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针对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来可能发生旧伤复发等情况,而进行的医疗救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针对工伤职工将来再次就业会受旧伤影响,而作出的就业补助。当工伤职工死亡后,享受这两项待遇的主体消亡,那么相关待遇也将不存在。因此,魏某亲属无理由在魏某死亡后享受这两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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