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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工受伤后被调岗仍难胜任 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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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1-06 09:17
    浏览次数:859

                                     因工受伤后被调岗仍难胜任 咋办?难以安排工伤员工上班要给伤残津贴

       张璐原是一家公司的职工,在车间担任车床操作员。8个月前,张璐在工作中因机器突然出现故障,被飞出的铁屑击中双眼,虽经医治,但左眼无光感,右眼视力严重受损,被工伤部门认定为工伤且属五级伤残。

       出院后,公司考虑张璐已不适合原来工作,遂将其调岗至较为清闲的门卫室工作。由于张璐视力有限,无法完成相应工作,故一直没有上班。

       近日,张璐主动提交了离职申请,公司表示同意,并向其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就张璐没有到门卫室上班期间的伤残津贴,公司却拒绝支付,理由是张璐可以获得伤残津贴的前提,是公司没有为张璐安排工作,而公司已为张璐调岗,故张璐无权获取。

       张璐遂咨询: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笔者认为,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其应当向张璐支付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虽然规定中已经将对职工“难以安排工作”,作为用人单位向职工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条件,但这并不等于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工作,便可以逃避发放伤残津贴的责任。因为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其首先必须保证所安排的工作符合工伤职工伤残的具体情况,使工伤职工能够通过新的岗位、新的工作得到更好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慰藉。

       也就是说,“难以安排工作”的判定,必须考虑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双重因素,尤其是工伤职工的客观条件。只有在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提供了合适的职位,而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恶意苛求甚至以过分要求相要挟时,用人单位才能拒绝支付伤残津贴。反之,如果用人单位虽已安排工作,但工伤职工基于自身伤残原因,确实无法上岗,也应按“难以安排工作”论处。

       与之对应,虽然公司在张璐出院后,已经将张璐调岗至门卫室工作,但由于张璐伤残的是双眼,而眼睛对门卫工作至关重要,张璐基于视力有限而一直没有上班,完全不是出于恶意,反而是公司的调岗安排存在严重不妥,即属于“难以安排工作”之列,公司自然也就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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