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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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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1-14 11:00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669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首先必须是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决议和事项,超出其职权范围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并不具有约束力;其次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违反法定程序,如职工代表参会人数不足全体代表三分之二的,应当无记名投票而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的,等等,这样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也是不具有约束力的。而不存在上述情形时,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则具有合法的约束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是不能够变更或者撤销的。如确实需要变更或者撤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则只有再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原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重新进行审议。

       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和决定任何事项时,职工代表都可能会有不同意见。职工代表是由各基层单位选举产生的,根据职责应当如实反映和代表本单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但当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以后,无论是否符合本单位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是否符合职工代表的个人意愿,职工代表和职工都应积极拥护和认真贯彻执行,不应消极对待,更不能拒绝执行,这是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具有约束力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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