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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劳动关系无事实依据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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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2-14 10:39
    来源: 法律快车
    浏览次数:669

    核心内容:不良企业单位利用自身管理优势利用劳动者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薄弱等,要求劳动者签署所谓的“离职协议”,违背了劳动者的真实意思,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以下为你介绍两个相关例子。

      案例甲:

      2013年2月,吴某入职洛天公司,双方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7月9日吴某汇报工作时,因意见不合,与公司经理王某发生口角。隔天吴某正常来公司上班,公司却向其出示了离职通知书,以连续旷工数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开除吴某,并载明双方于2013年7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

      因公司拒绝任何赔偿,7月底,吴某起诉要求公司撤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9月吴某已进入佳阳公司工作,该公司当月开始为吴某缴纳社会保险,但诉讼过程中,吴某始终未向法院述明这一事实。

      法院认为,洛天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吴某存在连续旷工事实,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无事实依据,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吴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但2013年9月起佳阳公司开始为吴某缴纳社会保险,鉴于通常情形下企业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系基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吴某未能就此作出合理解释,故法院认定吴某已于2013年9月起入职其他用人单位,判决吴某与洛天公司劳动合同履行至2013年8月31日。

      案例乙:

      外地进京务工人员赵某于2009年9月8日入职餐饮公司,从事配菜工作,月工资标准2800元,餐饮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10月31日赵某因家中有事,向公司提出辞职,要求结算当月工资2800元。

      该公司同意其离职,但要求赵某先签一份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否则不支付10月工资。公司草拟的协议书中载有:“双方经协商于2011年10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2011年10月工资2800元,其他各项费用已按合同要求全部实际结清,双方再无争议。”迫于无奈,赵某在协议书上签字。

      事后,赵某了解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及未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虽载有“其他各项费用已按合同要求全部实际结清,双方再无争议”,但并未体现该公司与赵某就年休假工资、社会保险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并实际付了相关补偿。

    另外,用人单位具有管理性优势地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文本系由其单方提供,并要求赵某签字确认;而赵某是小学文化程度,缺乏法律意识。

      因餐饮公司未能证实其已就上述条款特别提请赵某注意,法院采纳赵某的主张,认定上述条款显失公平,予以撤销,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赵某支付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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