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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缴费责任私了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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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7-24 15:23
    来源: 社保网
    浏览次数:758


      社会保险缴费责任“私了”不了

      今年以来,市本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因涉及补交(办)社会保险费的争议案件13起,其中涉及用人单位与职工就社会保险责任“私了”的5起,约占社会保险类争议案件的30.76%。

      案例:王某于2006年4月与市内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月工资2100元。双方约定,其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以工资的形式发给王某。前不久,公司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因此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办社会保险。某公司认为,王某的工资里已经包含了社会保险费,不应当补办。

      结果:某公司为王某补办了社会保险。

      点评: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与王某类似的情况。用人单位为了减轻社保缴费责任,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而是支付现金。一方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用远远高于向劳动者支付的现金,另一方面为了眼前利益,许多劳动者也愿意领现金,两者很容易达成协议,当然,也有些劳动者是为了有份工作,而迫于无奈。

      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决定了社会保险当事人,不得自行确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以及选择所参加的社会保险项目。被保险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缴纳社保费,不能自行选择缴费标准。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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