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单位用工不能重复试用

    0
    发布时间:2014-04-03 11:26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685

     陈某被沂水某公司录用后,按公司规定先试用了1个月,试用合格后,公司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合同期内还包括2个月的试用期。这样一来,就要发3个月的试用期工资,陈某于是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依法到该单位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陈某反映的情况属实,遂依法向该公司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对劳动规章制度中的违法条款进行修改,并与陈某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