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王系某服装公司员工。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因个人原因辞职,需提前30天递交书面辞职书,30天后,双方办理交接及档案关系转移手续。
2013年7月1日,小王因个人原因递交辞职书,之后按规定继续在原岗位工作。至第16天时,小王工作时右手被机器挤伤并住院治疗40天。出院后,小王找到公司要求申报工伤。公司却提出,从递交辞职书起算到其出院时已超过30天,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小王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申请。
【解析】
此案关键在于,小王递交辞职书后,继续工作期间负伤,劳动关系能否被认定。
针对此案,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该法同时规定,如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之后合同才能解除。本案中,虽然小王已递交辞职书,但之后仍为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合同并未实质解除,即使小王因伤住院超过30日,其劳动合同亦不能被服装公司强行解除。因为此时小王尚处于停工留薪期内,只有停工留薪期满后,小王与服装公司的劳动合同才能解除。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服装公司一次性向小王支付各项工伤待遇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