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去年,厉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厉某在公司从事文秘工作。前不久,公司知晓厉某怀孕后,因需检查等,或多或少地影响了工作,遂单方决定将厉某调整到只需下午上班、但工作是相对更累的清洁岗位。事后,厉某对此表示拒绝,可公司固执己见。后劳动仲裁部门撤销了公司的决定。
律师点评:
公司不能单方调整厉某的工作岗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三种:一是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原有工作;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与此相对应,在不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下,公司要想变更厉某的工作岗位,一方面要与厉某协商一致。另一方面,即使厉某因怀孕影响了原有工作,公司也应当安排其从事劳动量更轻的其它工作,而不是工作相对更累的清洁岗位,且不能改变原有工资福利等待遇。
因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