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试用期的问题上,很多单位存在着这样的误区:认为在试用期间单位可以随时随意辞退员工。实际上,这种认识是存在误差的,是对试用期法律缺乏充分认识的表现。即使是在试用期间,如果企业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岗位招聘要求,随意辞退后劳动者有权向当地劳动监管部门提出申诉。如果一旦属实,那么用人单位将面临很大的用工风险。
案例:
沈小姐原本供职于一家日资公司做人事经理,待遇不错,工作顺利,本想就这样好好做下去,而2008年1月,某猎头公司找到沈小姐,向其推荐一家日资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咨询顾问职位,薪资待遇和发展空间,都很有吸引力,沈小姐决定跳槽。
在猎头公司安排下,经过该日资公司的几轮面试,沈小姐被该日资咨询公司录用,签定三年期合同,试用期三个月,月薪3000元。上班后,沈小姐工作认认真真,努力适应新公司的工作节奏和环境,可一个月后,公司以沈小姐不适合岗位要求为由向其发出解除通知书,将沈小姐辞退。沈小姐觉得自己经过公司几轮面试最终被录用,怎么会不符合岗位要求呢?因此对于公司的做法,沈小姐十分不满,与公司几经沟通无效后,沈小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最终因为公司无法提供辞退员工需要具备的条件和依据,仲裁委员会认定单位违法辞退,要求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沈小姐被解约的补偿。
解读: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引发的劳动争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案情并不复杂,关键要看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不是随意辞退员工。
作为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的。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 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并不是口头说说即可,而是需要有相关的考核规定,切实的能证明劳动者真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拿不出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材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属于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