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对劳动者保护的角度,《劳动合同法》中对员工休长病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虽说法律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也不排除有些单位存在误读甚至是置之不理的情况。那么员工休长病假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因此而随意辞退?如果真出现上述问题,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权呢?

真实案例:
张师傅于2003年进入某饭店做主厨,2010年8月29日,双方签订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
2013年9月,张师傅因患病开始向饭店请假,此后再未到饭店上班。医疗期内,一直向饭店提供医疗证明和病历。可是在2014年3月份的时候,张师傅突然收到饭店发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饭店以病休时间长为由将其辞退。
张师傅想问,像他这样在病休期间饭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吗?长期病假解除合同怎么赔偿呢?
解读:
《劳动合同法》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赋予了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权利,但同时也考虑到如果劳动者无期限地休医疗期的话,将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不能承受之重,所以亦规定在法定的医疗期满后,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当劳动者的医疗期已经届满时,用人单位首先应当通知劳动者来上班,如果劳动者的身体状况不能胜任原岗位,还应当另行安排合适的工作,有必要的话还要让劳动者接受岗前培训,如果此时劳动者仍不能从事新的工作的话,用人单位方可在提前三十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前提下,行使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由此可见,饭店在张师傅病休期间便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既没有经过双方协商征求意见,也没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这样单方面的辞退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因此,张师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