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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保证“责任自负”出工伤单位也得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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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6-04 09:18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885

        跳槽后保险关系没能及时转到新单位

      男子跳槽后,由于没有及时将保险关系转到新单位,导致新单位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于是写下“发生工伤后果自负”的保证书。没承想他真的因工致残,随后向单位讨要工伤赔偿。由于双方都有过错,经法院协调,单位一次性赔偿男子9万元。因为每月25元钱的保险费没交,单位赔钱、员工合法权益没有完全得到保护,当事双方损失都不小。签订保证书后干活受伤

      小刘本来在市内一家工厂从事机床调试工作,月工资3500元。2011年5月,他到另一家机械加工厂调试设备时,被这家工厂的老板相中,随后以月薪5000元跳槽。由于小刘的保险关系还在原单位,该单位没办法为其交纳工伤保险,便让他写了份保证书,内容是:“由于本人个人原因,没有将保险账户转入公司,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负责,与公司无关。 ”

      2012年7月,小刘在调试机器时,左手食指、无名指被机器夹伤,随后被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小刘的手指为粉碎性骨折,医生对其进行了内固定手术。工厂方面为他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小刘就医期间,单位还全额为他发放了工资。伤残员工提请劳动仲裁

      2013年2月,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刘为九级伤残。在工伤赔偿方面,小刘跟单位闹起矛盾。单位认为,因为小刘没把保险关系转到单位,导致单位无法为其交纳工伤保险,本来应当由工伤保险赔偿的费用,得全部由单位承担,再说,小刘写了保证书,现在向单位要工伤待遇,这对单位来讲不公平。由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刘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将某机械加工厂起诉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给付自己工伤待遇13万余元。法院判决支持仲裁结果

      去年5月29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定某机械加工厂一次性给付小刘工伤待遇12.9万余元。

      某机械加工厂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起诉小刘,要求撤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保险是其法定义务,不能因为劳动者写下保证书而免责,遂判决维持仲裁裁决。调解后一次性支付9万元

      法院判决后,某机械加工厂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主审法官多次找双方进行调解,首先是明确了为职工缴纳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其次是小刘自己不转移保险关系,还写了保证书,自己也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在主审法官的调解下,单位同意一次性给付小刘9万元了结此案,小刘也欣然同意。近日,小刘从单位领取了9万元现金。提醒每月几十元的保险费别舍不得

      对于小刘的情况,到底该如何处理呢?律师解析,企业录用员工,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录用职工将劳动保险转移到本单位,按照标准为新录用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不要招用与其他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更不要强迫职工写下与小刘相类似的“保证书”。

      工伤保险费率为企业职工工资的0.5%,按小刘工资每月5000元工资计算,工伤保险费每月才25元。如果某机械加工厂与小刘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小刘遭遇意外后,工伤赔偿可由工伤保险报销,从而减轻企业的负担。

      “本案中,单位白白损失几万元不说,小刘的合法权益也没完全得到保护,当事双方损失都不小。而这仅是因为每个月25块钱的保险费没交,真是得不偿失啊! ”律师感慨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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