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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虽在试用期内企业也不可随意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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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7-08 09:42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877

    2013年8月25日,小王被某服装厂招用后,双方签订5年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10月12日,服装厂在无任何理由情形下解除小王劳动合同。小王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企业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如何解除试用期合同,《劳动合同法》分别作出规定,其中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操作非常简单,只要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而对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者试用期内合同,则附加了诸多条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说,用人单位首先应设立试用期内录用条件,其次必须有充足证据证实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存在不符合录用的事实。只有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用人单位才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国家如此规定,其目的是保护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经仲裁委审理查明,该服装厂未设立试用期录用条件,小王也未违反规章制度。经仲裁员释明法律风险后,服装厂最终撤销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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