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具备充分合理性,其用工自主权应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行使。
●基本案情
章兰于2000年10月进入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石基南番电器机械厂(以下简称“南番电器厂”)从事清洁与煮饭工作。2011年8月,南番电器厂将47岁的章兰调至车间做数控车工,章兰因其年龄和文化程度等原因不同意调动,也未再回该厂上班。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
●裁判结果
章兰自入职南番电器厂以来一直从事清洁与煮饭工作,现该厂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两个工作岗位的工作要求、内容、性质均发生重大变化。该岗位调整实际上改变了双方当初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章兰以用人单位没有按原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南番电器厂向章兰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万多元。
●专家评析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具备充分合理性,其用工自主权应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行使。本案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表面上看没有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也不具有侮辱性及惩罚性,但实际上劳动者并没有能力胜任新岗位,用人单位是变相辞退劳动者,故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