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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难阻碍维权路 劳动者需妥善保留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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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8-28 09:45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988

    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经常会在维权的过程中遇到因为举证难的阻碍。想要真正的摆脱这一困境,在增加自身法律意识的同时,也需要学会合理的搜集证据以防万一。那么劳动者保留证据该怎么办?哪些证据可认定双当存在劳动关系呢?

                               

    真实案例:

    2011年9月20日,刘某到石家庄市某建筑工地做木工,双方仅约定日工资为400元,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建筑公司也没有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日后的上午11时,刘某在该工地一正在施工中的大楼四楼工作时,从两米高的钢管架上摔了下来,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其左腿平台骨骨折、腓骨骨折、脚跟骨骨折,其中,脚跟骨骨折至今没有痊愈。建筑公司与刘某签订了一次性赔偿30000元的协议后,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对于刘某来说,他必须先证明和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才能进行工伤认定、伤残评定,并得到应有的工伤赔偿。然而,建筑公司却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为了确认劳动关系,刘某向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刘某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建筑公司不服裁决,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驳回了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其与刘某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公司还是不服,又向石家庄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今年9月18日,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至今未作出判决。

    解读:

    劳动合同及其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必备材料。没有这些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甚至不会受理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但是,由于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而发生纠纷后,用工单位通常对自己保存的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等)不予出示,劳动者没有证据,劳动关系就无法认定。

    现如今科技发达,咱们随身使用的手机,也都有照相和录音的功能。劳动者要有一定的危机意识,有选择性的通过拍照和录音保留下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样一旦双方发生劳动纠纷,就能以此为证据合理的维护自身的权益。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应注意保留事实劳动关系证据,学会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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