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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领生育保险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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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9-19 10:06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669

       窦女士所在的单位为其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休完产假后,通过生育保险机构的审核,她一次性领取了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近3万元,超过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起点。她想了解,自己领取的生育保险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已经扣除了个人所得税呢?

      评析:女职工领取的生育保险津贴没有扣除个人所得税,而且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生育津贴出于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获得生育津贴,减轻女职工因生育子女带来的经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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