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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押金条,亦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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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9-25 16:52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1996

    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强,近年来,维权案件不断上涨。而作为维权的第一步,确认劳动关系,就成了横在职工面前的必经程序。别愁,并不是只有用工合同才能认定劳动关系。像是工作单、押金条、每月考核表、工资单……都能成为你手上的有力证明。

    案例:

    刘某出生于1958年3月22日,2011年8月经人介绍到烟台某物业服务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工作期间,该公司先后分2次共收取刘某保安服装费押金360元,并出具了收款收据。双方口头约定,刘某月工资2000元,每月20日左右发放现金,由刘某在工资发放表上签字后领取。2013年10月,刘某在工作期间被小区业主打伤,入院治疗3个月。但该公司拒绝为刘某申报工伤,在刘某自己申请工伤认定期间,该公司又拒绝为刘某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无奈之下,刘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依法确认与该公司自2011年8月以来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前,该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双方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公司也未对刘某进行过任何劳动管理。庭审当日,该公司又无故未到庭参加审理,想以此来回避与刘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分2次收取刘某保安服装费押金,且刘某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属于该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提供的劳动是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刘某在工作中接受该公司的制度管理,按月领取该公司发放的工资报酬。综上,仲裁委依法缺席裁决:刘某与该公司自2011年8月以来存在劳动关系。

    解读:

    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况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如何符合以上三条,即使没有劳动合同,凭借盖有企业公章的收据、带有企业名称的工资单、带有主管签字的考核表等,都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是用人单位,赖也赖不掉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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