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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辞退怀孕女职工故意还是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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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0-22 09:03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998

    刚工作几个月被辞退

    2013年3月1日,黎梦进入某公司担任会计一职。在度过了试用期两个月后,公司与黎梦在2013年5月1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一年,公司开始为黎梦缴纳社会保险,黎梦的工资发放形式为每月暂发1000元生活费,剩余年底结算。

    可是到了2013年的8月中旬,公司安排黎梦调岗,安排她进行工作交接。到2013年8月底工作交接完后,直接对黎梦进行了单方面的辞退处理,并与她结算了2013年3月以来的工资。公司给出的辞退理由是“不能胜任会计工作”。


    辞退是否因为员工怀孕?

    “说我不能胜任会计工作,这怎么可能?公司从来没说过我工作上不好。”黎梦说,她怀疑是因为自己怀孕了,公司才故意辞退她的,“因为我曾经请了几天病假去医院例行检查,公司是知道我已经怀孕了的。”因此,黎梦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2月8日作出裁决书,主要内容为撤销《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支付相关工资。

    不过,2014年3月,公司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诉至法院。公司认为,在建立劳动关系时,黎梦的资料上显示的是“未婚”,黎梦怀孕在结婚之前,所以公司和黎梦解除劳动合同时对于她怀孕是不知情的。

                         

    事实上,黎梦在公司就职期间,公司已经对她进行了多次的指导和日常工作中的口头培训,最后经过严格的考察确认她确实不能够胜任会计工作,才决定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这次事件中,公司只是以“不能胜任会计工作”为由就解除了和黎梦的劳动合同,但是没有足够的事实能够证实在解除合同前曾对黎梦进行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所以不管黎梦是否怀孕,公司解除与黎梦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法院判决公司撤销对黎梦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公司支付黎梦6519.72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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