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单位虽未参加工伤保险 也仅支付工伤基金范围内的医疗费

    0
    发布时间:2014-10-23 09:03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568

       李某于2010年8月份到某机械有限公司从事装配工作,单位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4月3日,李某在工作中不慎伤及胳臂,后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受伤。因治疗工伤,花费医疗费57822元,该笔费用全部由李某自己垫付。后李某与单位多次协商返还该费用无果,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对此,机械公司辩称,其中部分用药价格昂贵,不在社保基金药品目录范围内,请求仲裁委依法予以核实,对于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人单位不予承担。

      对于李某所花医疗费57822元,是否全部应当由机械公司承担,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造成的工伤医疗费损失全部应由单位支付。另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所规定的报销范围,可基本满足医疗需求,虽然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但是对于不符合报销范围的,应当由职工本人承担。这也符合义务法定原则。

      仲裁委采纳了第二种观点,依法委托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核实。核实属于社保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工伤医疗费为38156元,该费用由机械公司支付,剩余部分19666由李某自己承担。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福州市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公众微信平台:yh52580 新浪微博:18950255777@qq.com 腾讯微博:fz8580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