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非因工负伤遭辞退 单位应补偿

    0
    发布时间:2014-10-27 08:53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897

       7个月前,魏女士因干家务不慎摔倒,导致脊椎断裂,造成瘫痪。日前,魏女士所在的公司给她送来一纸书面通知,说由于魏女士无法继续上班,故决定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后,解除与其尚有两年到期的劳动合同,并明确表示双方从此一刀两断,彼此之间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

       魏女士当即表示拒绝,原因是其在公司已经工作了6年之久,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且早已对公司产生了深厚感情,对公司的这种做法实在难以接受。

       专家认为,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魏女士的劳动合同,但应向魏女士作出一定经济补偿并支付医疗补助费。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根据法律规定,魏女士在公司的工作时间为6年,可以享受的医疗期,也就是公司对非因工负伤的魏女士,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为6个月。

       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正因为公司恰恰是在魏女士的医疗期届满之后,根据其已经瘫痪,无法继续工作的现实,并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告知,意味着完全符合上述规定。

       其次,魏女士有权向公司索要相应补偿或补助。《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也指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即公司的义务并不能因为一纸书面通知便一了百了,还必须向魏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福州市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公众微信平台:yh52580 新浪微博:18950255777@qq.com 腾讯微博:fz8580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