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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投诉物业公司不签合同,乱收服装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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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0-28 09:55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255

       主持人:本报记者、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刘栋宾

      调解员:专职调解员张晓霞、律师王雨、心理咨询师蓝奥

      调解对象:鼓楼区温泉路一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员工张某、员工林某

      近日,鼓楼区温泉路的一家物业公司接连被两名员工投诉。理由是公司向员工收服装押金,不肯签书面劳动合同。调解员询问后发现,两名投诉的保安在该公司工作了4年多了,二人同日上班,同日辞职,还在同一天投诉物业公司。

    保安: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害我无法享受医保

      张某2009年7月开始在曹某的物业公司担任保安,

      上班前公司让张某交了300元押金制作工作服。双方约定保安月工资为114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称他工作期间兢兢业业,多次要求公司签订合同,并按法律规定替他交社会保险费,但公司一直未答应。

      2010年10月,张某提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拒绝。2013年3月4日至3月22日,张某因病在肺科医院治疗,花了1.5万多元医疗费。因物业公司未给张某交社会保险费,导致张某只能自费治疗。

      张某的代理律师称,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应该支付从2009年7月至2013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2009年8月至2010年6月期间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2万多元,2010年7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拒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万多元,经济补偿金5130元,以及赔偿张某因物业公司未缴交相关社会保险费而导致张某未能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1.5万多元。

      就在张某投诉曹某物业公司的同一天,员工林某也投诉物业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等。从提交的资料看,林某与张某提出的要求大同小异。唯一的区别是张某生病住过院,林某没有。

    物业公司:

    用工情况特殊非公司故意违法

      对于收的工作服押金,曹某称,保安这个职业流动性太大,有的人上不了几天班,就把新制服带走了,有的员工看到不收钱,就不爱惜制服。出于管理考虑,公司不得已让每人进公司时都要交押金。

      提到员工的社会保险问题,曹某说当初公司也有提议给员工缴纳,但一些员工提出,工资本来就不高还要扣一部分钱,拿到手的就更少了,所以大多数人都希望直接将钱拿到手里。有的人工作不久就跳槽,他们嫌社保转来转去麻烦。

      很多员工曾提出签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认为这是不合理的要求,故未答应。

    调解插曲:

    两名投诉人同日上班同日辞职

      调解员对曹某说,

      相关文件禁止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向职工收取劳动合同保证金、劳动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因此,物业公司应当退还张某和林某交的300元工作服押金。

      由于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调解过程中,曹某提供了一条信息:张某和林某同时进入物业公司,又同时提出辞职和投诉。

      曹某称这都是因为公司给张某和林某的一纸调令引起的。去年底,公司因业务扩展,对保安进行了重新调配,张某和林某同时接到了公司的调令,张某和林某知道自己将被调往另一个地方上班,距离原工作地有点远,上下班可能不方便,房子得重新找,于是两人相约辞职,并在辞职后一起投诉。

      对于张某和林某提出的赔偿金,曹某表示肯定会赔,但金额不会那么多。但张某和林某家境一般,很看重这笔赔偿金。

      经过调解,曹某答应各赔偿张某和林某9000元,张某因生病花了不少钱,公司出于对员工的关心,另外又给了张某3000元。张某和林某同意此方案。4月15日,双方达成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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