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因为公司拒绝为其缴纳社保,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小王还能否要求公司缴纳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由于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小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保费用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现实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情况比较多,但并不是所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都可获得经济补偿。
根据本市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引起的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所以,认定劳动者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在于公司是否是“主观恶意而‘未缴纳’社保金”,如果是,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如果否,纵使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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