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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不缴社保费 职工主动辞职应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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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1-27 15:08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885

       许某自2010年8月到某机械制造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工资为1800元。该公司虽基本按时发放工资,但一直没有给许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多次找公司询问,均被公司负责人以各种理由敷衍过去。许某于今年6月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交辞职信,并办理了离职手续。后许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机械制造公司支付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720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许某主张的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仲裁委遂裁决机械制造公司向许某支付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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