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加班既要先协商也不能超时

    0
    发布时间:2014-11-28 09:06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225

       朱女士等人所在的玩具公司因近段时间以来大笔订单不断,且交货时间大都非常紧迫,导致生产任务十分繁重。为尽快完成任务,按时交货,公司在事先没有征求职工和工会意见的情况下,便要求全体职工每天必须加班4小时,周六、周日全天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朱女士等人坚持了10多天后,因实在无法忍受,便要求公司恢复正常休息时间。但公司却我行我素,理由是单位依法向朱女士等人支付加班工资,朱女士等人并没有因为加班遭受经济损失。

      评析:《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也指出,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法律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可见,单位关于加班的决定必须经过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的必经程序,且每日、每月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度。并非只要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加班工资,便有权任意要求职工加班。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福州市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公众微信平台:yh52580 新浪/腾讯微博:fz8580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福州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