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病就像吃饭一样,是人之常情。但是在职场中,有的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将生病、养病的员工无故辞退,还不给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遇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今年6月,宋某被一家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聘用,并安排其做了前台收银员,负责办理游客入住、离店等手续,月薪2500元。9月8日,宋某发烧到医院看病,医生给其开了病休证明,之后其打电话给部门经理说明情况并请假,第二天补交了病假条。9月15日至19日,宋某又休了5天病假,事后也交了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国庆节放假期间宋某再次生病,医生给开了病假条,于是在10月8日至10日又休了3天病假。10月10日,在其休病假时,单位领导非但没有给予关心和安慰,还在没有任何理由和说明的情况下将其辞退,而且不给经济补偿。宋某该怎么办?
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宋某在病休期间被公司辞退,属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应该给予经济补偿金。
根据宋某的工作期间可知,宋某在公司工作不满六个月,按照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的规定,宋某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1250元。假如公司没有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金,宋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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