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是否工伤认识有误 私了后还可主张工伤赔偿

    0
    发布时间:2014-12-05 09:13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002

      2012年,方阿姨与单位签订了内退协议,然后应聘到某超市上班,但超市没有给方阿姨办理社保手续。2013年8月7日晚,方阿姨上晚班时突发疾病死亡。事后,超市告知方阿姨的丈夫周某,方阿姨再就业属于临时工性质,又是因病身亡,不能认定为工伤。公司可一次性支付3万元,此事从此不再提起。周某考虑后,同意并签订了补偿协议书。后周某咨询律师,晓得了方阿姨的情形应为工伤,遂提起工伤认定申请。10月30日,工伤认定部门认定:方阿姨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为工伤。11月14日,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撤销此前签订的协议,并要求超市按工伤标准赔偿。最终,周某的请求获得了仲裁委的支持。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1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据上述规定,方阿姨与超市之间应属于劳动关系,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属于“视同工伤”情形,至于超市未为方阿姨缴纳工伤保险费,应按工伤标准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周某在签订私了协议时对方阿姨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认识不足,而且协议约定的3万元赔偿金明显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故应当认定周某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周某申请仲裁予以撤销应当得到支持。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福州市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公众微信平台:yh52580 新浪/腾讯微博:fz8580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福州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