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一再强调社保的重要性,可为了降低运营成本,还是有不少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真遇到上述情况,也不要着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等原因而主动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辞职原因中特别注明,以免自己的主张得不到仲裁和法院的支持。)
案例:
许某自2010年8月到某机械制造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工资为1800元。该公司虽基本按时发放工资,但一直没有给许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多次找公司询问,均被公司负责人以各种理由敷衍过去。许某于今年6月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交辞职信,并办理了离职手续。后许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机械制造公司支付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7200元。
解读:
1、《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在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补缴,或给予经济补偿。
2、《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在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补缴。
特别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等原因而主动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辞职原因中特别注明,以免自己的主张得不到仲裁和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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