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到某网络公司应聘,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月薪2200元。第二个月月底时,陈先生向公司提出辞职,虽然获得了批准,但公司以陈先生突然辞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扣发了陈先生第二个月的工资。
公司能否以试用期内突然辞职为由,扣发陈先生的工资?
根据《劳动法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法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理解:第一,试用期内的解除属于正常解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须说明任何理由。第二,从解除权行使的形式上看,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形式限制,可以书面解除,也可以口头解除。第三,从解除的性质和后果来看。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约行为,也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根据《劳动法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先生与网络公司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这两个月为所在公司付出了劳动,应当获得相应报酬。
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的是否符合用工要求和就业条件的试用期间。在试用期内,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对方所提供的给付以及其他条件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进行验证,不仅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的检验,也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等的检验,劳动者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陈先生在试用期内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至于公司提出因陈先生辞职而造成经济损失,应提供相应证据佐证,否则,应当支付第二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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