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缺少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无效

    0
    发布时间:2015-01-27 09:13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592

    2014年10月,吴某被某日用塑料杂品制造公司录用,负责门卫传达、保卫工作。双方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内容为:“甲方某公司、乙方吴某。1.乙方必须遵守公司门卫制度;2.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3.甲方依照考勤结果按月支付乙方工资;4.乙方有权提前30个工作日提出终止本协议;5.如乙方违反甲方管理制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6.乙方工作所涉及的财物归甲方所有;7.本协议有效期为订立之日起至2015年10月。”

      2014年12月,吴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认为双方的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工作内容、社会保险等必备的条款,要求确认该劳动合同无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吴某的仲裁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3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所以,用人单位不能认为,只要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已经履行法定义务了。如果这个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定的必备条款,无法根据合同的内容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那么该劳动合同谈不上生效。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福州市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公众微信平台:yh52580 新浪/腾讯微博:fz8580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福州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