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春节前夕,都会出现一个集中解除劳动合同的小高潮。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两点:一方面,因企业发展需要进行人员调整;另一方面就是一些用人单位因为春节前后放长假,不想发这份工钱。对此,法官提醒:如用人单位在没有通过电话、或者邮寄等送达方式的前提下直接进行送达解约决定,属于程序性违法,可以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索赔。同时,劳动者接到解聘通知如果不同意或者协商不成,要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真实案例:
胡先生2013年4月9日入职北京一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任高级项目经理。期间,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关系。胡先生不同意,打起了官司,公司代理人说,解聘他的理由是旷工。
而胡先生则并不同意这一说法。他说“因为我们的合同明确写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对旷工的认定我是不认同的。而且11月1日下午发出解除通知之后,就要求11月2日办理完交接手续,11月2日已经到了周六,11月1日发出解除通知的时候已经到了下午5点钟,所以我认为存在故意恶意行为。”
先不论胡先生的官司输赢,从庭审过程可以看出,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中包括“是否有效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以及“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而这些,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北京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耿余介绍: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还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等情形,这个举证责任也是在用人单位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的话,可能要承担违法解除的后果。
法律解读
在合同期限内,企业主动解约主要可以归纳为四种情况:
1、员工有严重过错,企业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可以解除。
2、企业提出,与员工协商一致。
3、无过失性辞退:即员工与企业均无过错,但是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法律赋予了企业解除权。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误以为支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就享有单方解除权,这种想法如果不能得到员工的认可,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合同要继续履行或者要按双倍补偿金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4、企业非法解除。
通过以上四种情况可以看出,企业想主动解除合同不支付赔偿只有一种情况,即第一种情况。在其他情况下的企业主动解除或者合同到期自然终止都要支付经济补偿,只是补偿金额多少的问题。在此提醒各位,如遇到企业违法解约的情况,且企业没支付任何赔偿。那么,就请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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