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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被放假”期间能否索要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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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9 10:51
    来源: 法律快车
    浏览次数:1985

       核心内容:公司借“放假”让员工离职并付赔偿金,这种做法是否正确?员工可不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被放假”期间经济补偿?公司让员工“被放假”明显属于拒绝提供劳动条件,也属于变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借“放假”让离职应付赔偿金


      李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如在合同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向对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


      2014年2月,公司因经营方向调整,李某不太适合新岗位的工作需要。为让李某辞职,而又无需承担违约金,公司使出了“歪招”:让李某回家待岗,且只发放生活费。


      李某虽对公司的目的心知肚明,但在赌气半年后,还是不得不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而面对李某要求支付“被放假”期间经济补偿的请求,公司却拒绝了。


      律师点评


      公司应当将李某“被放假”期间,纳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范围。


      一方面,公司让李某“被放假”,明显属于拒绝提供劳动条件。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该法第46条中指出:“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另一方面,公司让李某“被放假”,明显也属于变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法还指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法律知识推荐: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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